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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赵学娇与张艳军、邹昌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学娇,张艳军,邹昌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艳军。委托代理人郭小川,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覃瑞,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昌新。上诉人赵学娇与被上诉人张艳军、邹昌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夷陵区人民法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学娇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学娇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学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赵学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车志平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昌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