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民初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显龙与董武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显龙,董武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096号原告:李显龙。委托代理人:孙立��(系李显龙之妻)。被告:董武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显龙与被告董武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显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显龙负担。审判员  邹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