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方声锋等与陶修丽、蒙源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341-1号申请人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1号。法定代表人赵莉,总经理。申请人方声锋。被申请人陶修丽。被申请人蒙源官。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声锋、陶修丽、蒙源官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以其所有的沃尔沃牌挖掘机为财产保全作担保,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蒙源官名下在来宾市西一路159号商业总公司第7栋3-2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至2018年5月15日止。二、查封申请人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沃尔沃牌挖掘机一台(机型:EC55BPRO,机号:55796)。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至2017年5月15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韦兆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袁宝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