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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商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朱如贵与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付坟村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贵,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付坟村民委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333号原告朱如贵,男。委托代理人郭观堂,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立平,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付坟村民委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付坟村。法定代表人付式顺,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振,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朱如贵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付坟村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如贵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如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审 判 员  向国秀人民陪审员  邢丽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