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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唐建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246号原告:唐建,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委托代理人:陈朝宏,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三路10号二楼、六楼。负责人:罗志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清、何钰冰,该公司职员。原告唐建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朝宏、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小清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召集双方到庭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建起诉认为,2014年3月31日,高迎春驾驶粤J×××××车自江门市堤中路往堤东路方向行驶,当行至炮台路段时,因未保持合理距离,与原告驾驶粤J×××××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高迎春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共造成原告损失7630元(维修费6980元、车损鉴定费450元、拖车费200元)。被告保险公司为粤J×××××车的交强险与商业险承保公司,应对原告承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76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唐建保险赔偿金6500元(该款项直接划入如下账户:户名江门市蓬江区捷康汽车配件总汇,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门城西支行,账号20×××90)。二、原告唐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唐建收到上述保险赔偿金后不得再就本案交通事故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主张任何赔偿,本案就此了结。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建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于2015年5月15日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小红二○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丽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