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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兴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孙广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志升,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李兴文,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省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兴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兴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兴文向申请执行人甘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王兴平的死亡赔偿款67237.4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兴文履行了20000元后,被执行人李兴文于2015年4月28日将下剩执行款48537.45元(含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甘肃彭阳春有限责任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928元已由被执行人李兴文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