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毛学峰与江阴市恒超法兰有限公司、江阴市烨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恒超法兰有限公司,毛学峰,江阴市烨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曹祥军,沈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恒超法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天虹路35号。法定代表人沈奉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学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烨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倪家巷村晏家巷11号。法定代表人曹祥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祥军。原审被告沈奉祥。上诉人江阴市恒超法兰有限公司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4)澄周民初字第0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江阴市恒超法兰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上诉作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潘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