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诉被告颜学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颜学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305号原告:吴文,男,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被告:颜学友,男,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诉被告颜学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元,由原告吴文负担。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