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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朱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因与被告徐某庭外达成调解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晋某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 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