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王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朱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因与被告徐某庭外达成调解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晋某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 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