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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邗公商初字第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陆开江与邗江方巷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邗江方巷砖瓦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邗公商初字第0093号原告陆某某。被告邗江方巷砖瓦厂,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方巷镇方巷村。法定代表人刘茂来。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邗江方巷砖瓦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某某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邗江方巷砖瓦厂返还财物1680元;2、诉讼费由被告邗江方巷砖瓦厂承担。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邗江方巷砖瓦厂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邗江方巷砖瓦厂欠原告陆某某代垫运输费1680元的事实清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邗江方巷砖瓦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某某返还代垫运输费1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受取25元,由被告邗江方巷砖瓦厂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