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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指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晓敏与王同刚、张书丽等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敏,王同刚,张书丽,王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敏。被执行人:王同刚。被执行人:张书丽。被执行人:王俊英。乐陵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张晓敏申请执行王同刚、张书丽、王俊英(2012)乐民初字第1150号人格权纠纷一案,现因案件情况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乐陵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张晓敏申请执行王同刚、张书丽、王俊英(2012)乐民初字第1150号人格权纠纷一案指定由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