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钟坚与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坚,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176号原告:钟坚,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户籍地址:廉江市中山,现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1829。委托代理人:吕铭东,广东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招昇昀。被告: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燕。委托代理人:岑学敏,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坚诉被告廉江市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3元,减半收取1521.50元,由原告钟坚负担。审 判 长 全亚辉审 判 员 潘玉霞代理审判员 黄祖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增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