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远安福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远安福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193号原告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吉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超,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远安福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祝义,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远安福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佑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佑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