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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连田与张海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田,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李连田。被执行人张海峰,成年。本院做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海峰银行存款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