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连田与张海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田,张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李连田。被执行人张海峰,成年。本院做出的(2014)清民初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海峰银行存款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