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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国伟、林存民与林存民、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伟,林存民,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34号原告陈国伟,宁波市江东通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职工。被告林存民,职业不详。被告江波,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伟与被告林存民、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国伟负担。审 判 长  叶 茜代理审判员  王超女人民陪审员  冯信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冰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