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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某某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刑终字第00052号原公诉机关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7日经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建生,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4)鄂京山刑初字第00173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以“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原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受贿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2014)鄂京山刑初字第0017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涛审 判 员  水 双代理审判员  袁达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