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0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保存与被告苗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527号原告刘保存,男,汉族,农民。被告苗子胜,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存与被告苗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保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存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白治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