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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0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保存与被告苗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527号原告刘保存,男,汉族,农民。被告苗子胜,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存与被告苗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保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保存负担。审 判 长  王彦弼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白治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凤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