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蛟民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14执697侯信、张金良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信,张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民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侯信,男,65岁。委托代理人:侯利民(系侯信儿子),男,41岁。被执行人:张金良,男,48岁。申请执行人侯信与被执行人张金良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蛟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张金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侯信代为偿还的32,423.90元。二、驳回原告侯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0元,由被告张金良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信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金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8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金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张金良名下存款情况,查明其名下无存款,于2014年12月9日到蛟河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金良名下房产情况,查明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4年12月23日到蛟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张金良名下车辆情况,查明其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因张金良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已对被执行人张金良采取拘留措施,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经办案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金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二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