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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霞民初字第8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曾飞与谢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828-1号原告(反诉被告)曾飞,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现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卓,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谢兰英,女,1972年6月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飞诉被告谢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谢兰英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曾飞承担其俩人同居期间开销费用3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飞诉被告谢兰英民间借贷纠纷系基于合同关系。而被告谢兰英反诉要求原告曾飞承担同居期间开销费用系基于人身关系。故本诉与反诉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被告谢兰英提起的反诉请求不宜与本案本诉合并审理。被告谢兰英可就此请求另行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谢兰英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美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