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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恢字第6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朱风余与麦梓烽、苏东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风余,麦梓烽,苏东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恢字第616-2号申请执行人朱风余,男,汉族。被执行人麦梓烽(曾用名麦志雄、麦洪珲),男,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执行人苏东梅,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苏东梅、麦梓烽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程款、信誉金2623900元及利息(以应付款项2623900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判决确定的付清款项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52478元和保全费102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担保人谭万兴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3号海珑华苑海天阁2××8号房产,并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1377213元(详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已依法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的担保人谭万兴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3号海珑华苑海天阁2××8号房产(房产证号:20××58),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张伟刚执行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