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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恢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韩玉梅与杨玲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梅,杨玲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恢字第00020-2号申请执行人韩玉梅,女,被执行人杨玲娣,女,本院在执行韩玉梅与杨玲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韩玉梅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平市人民法院(2010)兴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豫军代审判员 徐 林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