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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963号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原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现五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征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