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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图江与赵礼奎、李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图江,赵礼奎,李图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039号原告:李图江,男,汉族,1972年1月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王和中,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礼奎,男,汉族,1958年11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李图龙,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图江诉被告赵礼奎、李图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图江及其代理人王和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礼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图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两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情况;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赵礼奎借原告五万元,并由李龙图作为担保;4、苏埠镇横排头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李图龙又叫李龙图。被告赵礼奎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李图龙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提交的1-4号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定的证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李图江与被告李图龙系邻居关系。2011年10月19日,由李图龙提供担保,被告赵礼奎向原告李图江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李图江现金计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借款人:赵礼奎,担保人:李龙图”。原告李图江多次向被告赵礼奎催要欠款,被告赵礼奎一直拖延不付,担保人李图龙也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原告李图江在被告李图龙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借给被告赵礼奎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被告李图龙在借条上署名李龙图,但被告李图龙所在的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李图龙又叫李龙图,系同一人。现因赵礼奎未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诉请被告赵礼奎偿还借款,并由被告李图龙承担保证责任,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礼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图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李图龙应对以上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礼奎、李图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俊和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