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春燕与刘步忠、刘燕、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燕,刘步忠,刘燕,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307号原告王春燕,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步忠,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燕,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1号出版大厦18楼,负责人于从福,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王春燕与被告刘步忠、刘燕、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春燕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步忠、刘燕、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春燕自愿撤回对被告刘步忠、刘燕、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燕撤回对被告刘步忠、刘燕、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春燕承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