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奶、卢献刚与卢献刚、江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奶,卢献刚,江汝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62号原告陈奶。委托代理人蒋琬贞,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献刚。被告江汝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奶与被告卢献刚、江汝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奶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奶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思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