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唐广东与王晓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广东,王晓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0号原告唐广东,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哈尔滨市昱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现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周淑颖,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彬,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负责人康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铁志,黑龙江晟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广东与被告王晓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广东的委托代理人周淑颖、被告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铁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广东诉称:2014年7月29日6时10分许,尹勇驾驶黑ENJ1**号春洲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十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哈南第二大道路口时,与在哈南第二大道由西向东唐广东驾驶的黑AJG1**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唐广东受伤的严重后果。哈尔滨市公安交警大队平房支队认定,唐广东、尹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唐广东伤后入住哈尔滨市第三医院,共治疗22天。该医院诊断唐广东为左侧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闭合性胸外伤、左侧眼睑皮肤裂伤,伴缺损。黑ENJ1**号春洲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诉请:1、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唐广东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39194元(19597元×20年×10%)、误工费21000元(3500元×6月)、护理费14248元[137元×(22天×2+60天)]、被抚养人生活费8497元(14162元×12年×10%×5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损2000元,合计96939元;2、案件受理费2198元,原告唐广东自愿负担。被告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肇事车辆在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肇事时在投保期限内,对唐广东诉讼请求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诉讼费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原告唐广东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意在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唐广东、尹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证据二、司法鉴定意见书。意在证明:唐广东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及人数、后续治疗费用、医疗终结时间。证据三、医疗门诊费票据、医疗住院费票据、住院病案、费用清单。意在证明:唐广东的治疗经过、住院时间及用药费用情况。证据四、社区证明、租房协议、房主周瑞武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明细。意在证明:唐广东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就职于哈尔滨昱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故其虽为农业户口,但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证据五、误工证明、驾驶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意在证明:唐广东在哈尔滨昱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任职岗位货车驾驶员,每月工资3500元,在因交通事故受伤期间停发工资。证据六、居民户口薄。意在证明:唐广东之子唐文博于2008年出生。证据七、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意在证明:唐广东车损估价15225元,故诉请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赔偿2000元。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对原告唐广东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未参加鉴定过程;因唐广东医疗费超过赔偿限额,故后续治疗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鉴定结论的医疗终结期过长,依据出院记录唐广东仅需休息3个月;虽该鉴定意见为唐广东伤情需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2个月,但唐广东未提供护理人员因护理唐广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据;同时唐广东诉求的计算标准超过纳税起征点,唐广东未提供完税凭证,应对该标准下调。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无异议,仅在赔偿限额内承担10000元,同时依据该病历记裁,唐广东出院时左眼睑创面愈合良好。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证据四不足以证明唐广东长期居住于城镇,唐广东未提供暂住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也未提供唐广东户籍所在地村集体出具的失地证明,不能证明唐广东以城镇为长期居住地。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唐广东未出具劳动合同,未提供受伤前的工资流水,且唐广东在证据四中已举示了社保缴费明细,应当依据缴费基数进行计算。对证据六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唐广东受伤部位未对劳动能力造成影响,不同意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对证据七真实性无异议,保险公司只在2000元限额内赔偿。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未举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9日6时10分许,尹勇驾驶黑ENJ1**号春洲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十七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哈南第二大道路口处时,与在哈南第二大道由西向东唐广东驾驶的黑AJG1**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唐广东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认定,唐广东、尹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唐广东于当日入住哈尔滨市第三医院,实际住院22天,共支付医疗费37112.29元。诊断为:锁骨骨折、左侧肋骨骨折、双侧创伤性湿肺、四肢多发软组织挫伤、闭合性胸外伤、左眼睑皮肤裂伤、伴缺损。2014年8月26日,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委托,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哈价鉴事字(2014)第2142号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以2014年7月29日为鉴定基准日,黑AJG1**号路尊(小霸王)面包车的损失价格为15225元。2014年12月8日,经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委托,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对唐广东伤残等级、医疗终结时间、护理人数及时间、继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2014年12月11日,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黑民司临鉴字(2014)第335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唐广东本次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X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6个月(含二次手术取内固定);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1人护理2个月;继续治疗费用按省市级人民医院标准计算匡算需6000元或按实际支出核算。黑ENJ1**号春洲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实际所有人为王晓彬,尹勇系王晓彬雇用的司机。该车在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2015年3月11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唐广东与王晓彬已自愿达成协议:王晓彬当庭给付唐广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0000元。2013年3月25日,唐广东与周瑞武签订《租房协议》,约定:周瑞武将其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204楼1单元1楼11门房屋出租给唐广东居住;租赁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2015年3月20日,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道办事处双拥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社区证明,内容为:唐广东自2013年4月1日起在该社区所属的平房区友协街204楼1单元1楼11门居住至今。2015年1月17日,哈尔滨昱鑫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误工证明》,内容为:唐广东系该单位职工,工作岗位是汽车驾驶员,负责该单位大件货物的发运、取送。其工资标准为每月3500元(含交通费、通信费)。自2014年7月29日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上班。该单位已停发其工资。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唐广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车辆损坏的损害事实存在,公安交警部门依职权认定唐广东、尹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因尹勇驾驶的黑ENJ1**号春洲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关于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及鉴定结论,唐广东应获赔偿的医疗费为43112.29元(37112.29元+600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黑龙江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确定,唐广东实际住院2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00元(100元×22天),故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唐广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00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依据鉴定结论,唐广东此次交通事故损伤评定为X级伤残,且唐广东受伤时在城镇居住已满1年,故残疾赔偿金应按2013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97元计算,即39194元(19597元×20年×10%)。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依据鉴定结论,唐广东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1人需护理2个月,按照2013年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9320元计算,唐广东应获赔偿的护理费为14052.82元(49320元÷365天×(22天×2+60天)]。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依据鉴定结论,唐广东的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6个月(含二次手术取内固定),因其每月工资为3500元,故唐广东应获赔偿的误工费为21000元(3500元×6月)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因唐广东之子唐文博于2008年出生,且唐广东受伤时在城镇居住已满1年,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照2013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162元计算,即8497元(14162元×12年×10%×50%)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之规定,考虑到唐广东构成X级伤残,故其应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关于车辆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依据鉴定结论,黑AJG1**号路尊(小霸王)面包车的损失价格为15225元,故人寿财险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唐广东车辆损失2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唐广东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合计96743.82元(10000元+39194元+14052.82元+21000元+8497元+2000元+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8元,原告唐广东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蒋丹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