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建花与张金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95号原告张某甲,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被告张某乙,住甘肃省陇南市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二O一五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贵钧人民陪审员 王海军人民陪审员 朱明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