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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柳某某、王某某互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柳某某,王某某

案由

互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046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耀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建辉,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系柳某某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王某某互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自愿撤回对关新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袁淑扬代理审判员  张 岩人民陪审员  刘海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