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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郭要增与何贯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要增,何贯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郭要增。被执行人何贯宾(又名何冠斌)。申请执行人郭要增与被执行人何贯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被告何贯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要增工资款4032元,垫付诉讼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根据法发(2009)15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浚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