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郭某,居民。被告杭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6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贾汇泉审 判 员 陈海红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光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