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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郭某,居民。被告杭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6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贾汇泉审 判 员  陈海红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光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