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缪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877号原告缪某,女,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李某,男,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缪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缪某负担。审判员 路继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