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吴群与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群,吴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吴群,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吴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群诉被告吴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吴兵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案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永训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