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审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龙岩市人民政府与林冰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人民政府,林冰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审字第160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池秋娜,市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丽,龙岩市新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子胜,福建吴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冰宾,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与被执行人林冰宾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龙岩市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执行。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刘 新 龙审判员 陈 淑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泓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