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宝明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宝明机械有限公司,黄明星,尤培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65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杜永跃,董事长。被告三明市宝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黄明星。被告黄明星,男,1966年9月4日出生。被告尤培连,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市宝明机械有限公司、黄明星、尤培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三明市宝明机械有限公司、黄明星、尤培连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三明市宝明机械有限公司、黄明星、尤培连价值相当1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