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本院民一庭与谢沛深其他民事普通���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22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谢沛深。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833号民事判决移送执行谢沛深诉讼费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东中法执字第22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沛深公民身份证载明其住址为广东省东莞市XX镇XX村XX号,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减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本案宜指定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833号判决关于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谢沛深负担1490元的内容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晓红审 判 员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承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