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陈涛与赵凤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承民初字第01197号原告陈涛。委托代理人邢万春,三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凤阁。委托代理人范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文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薇,公司职员。原告陈涛与被告赵凤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祥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