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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惠芳与吴春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惠芳,吴春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惠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吴春艳。委托代理人王建,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一波,江苏行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刘惠芳因与被申请人吴春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0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惠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新审 判 员  刘海侠人民陪审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