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城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玲玉与魏丽娇、杨俊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玉,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孙玲玉。委托代理人刘霞,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丽娇。被告杨俊平。被告魏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玉诉被告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玲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6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