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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城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玲玉与魏丽娇、杨俊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玲玉,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城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孙玲玉。委托代理人刘霞,寿光文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丽娇。被告杨俊平。被告魏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玉诉被告魏丽娇、杨俊平、魏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玲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6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桂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