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灵敏与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灵敏,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吴灵敏。被告: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灵敏与被告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灵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灵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