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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灵敏与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灵敏,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吴灵敏。被告: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灵敏与被告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灵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灵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