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清刘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清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571号罪犯杨清刘,化名张国华,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7)潍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清刘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2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4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杨清刘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清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杨清刘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等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于2015年2月缴纳罚金九千元。本院认为,罪犯杨清刘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清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