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平县支公司与刘贵发、刘桂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生,刘贵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刘桂生,男,196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刘贵发,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武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68675.94元,负担执行费93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贵发所有的闽C**×××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车辆的过户、转让、继续抵押等登记手续。三、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