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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风岭与贾荣文、孙积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风岭,贾荣文,孙积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高风岭(高凤岭),退休职工。被告贾荣文,退休职工。被告孙积花,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风岭与被告贾荣文、孙积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风岭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风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风岭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风岭负担。审 判 长  纪 凯审 判 员  贾福华人民陪审员  叶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