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风岭与贾荣文、孙积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风岭,贾荣文,孙积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49号原告高风岭(高凤岭),退休职工。被告贾荣文,退休职工。被告孙积花,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风岭与被告贾荣文、孙积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风岭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风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风岭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风岭负担。审 判 长 纪 凯审 判 员 贾福华人民陪审员 叶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俊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