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振财与陈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朱振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陈先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朱振财与被执行人陈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21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