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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团风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华,孙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团风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王伟华。被执行人孙高平。本院立案受理的王伟华申请执行孙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鄂团风民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高平在银行的存款1200000元(含借款本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予以划拨(或冻结);或提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收入)至团风县人民法院。(收款人:团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团风县支行;账号:63510104000383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德明审判员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