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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沈凯与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靛厂路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凯,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靛厂路分公司,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5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凯,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靛厂路分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千禧商业街2#楼。负责人彭华生,经理。委托代理人佟明兴,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客服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彭华生,经理。委托代理人佟明兴,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客服经理。上诉人沈凯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靛厂路分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商)初字第04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凯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沈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凯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凯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凯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佳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