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薛昌风与陕西国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昌风,陕西国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224号申请执行人薛昌风,女,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国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010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国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薛昌风支付货款202850元及违约金8278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01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645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国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10000元,现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薛昌风,剩余案件款278654元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被执行人陕西国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薛昌风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2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