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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赵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二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蓝山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0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志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博罗县园洲镇秀丽路鸿运住宿其租住的405房内,先后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黄某凯(空调仔)。同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与罗某辉(二广)、“华哥”(均另案处理)经商策后,去到博罗县园洲镇下南村珊瑚酒店门前路段,由赵某某负责望风,罗某辉及“华哥”则利用遥控器和钥匙等工具将被害人陈某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雅阁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8000元)盗走。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博罗县园洲镇秀丽路鸿运住宿其租住的405房内,先后二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给黄某凯。同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与罗某辉、“华哥”经商策后,去到博罗县园洲镇下南村珊瑚酒店门前路段,由赵某某负责望风,罗某辉及“华哥”则利用遥控器和钥匙等工具将被害人陈某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雅阁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8000元)盗走。破案后,赃物无法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发生时间及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及方位图,证实案件发生在博罗县园洲镇秀丽路鸿运住宿其租住的405房内、园洲镇下南村珊瑚酒店门前路段;3、被害人陈某成陈述:2014年9月19日14时许,他将小车停在园洲镇下南村珊瑚酒店门前的陈屋鱼塘边,次日11时许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接着他就报警;4、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辉的证言:2014年9月的一天,他与“华哥”等人一起在园洲镇下南村珊瑚酒店门前偷了一辆灰色雅阁牌小汽车,当时赵某某负责在附近望风;证人黄某凯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4年8月他经朋友介绍认识“肥仔”(赵某某)后,在园洲镇秀丽路鸿运住宿“肥仔”租住的出租屋向“肥仔”购买冰毒二次。经黄某凯辨认,向他购买二次冰毒的“肥仔”是被告人赵某某;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黄某凯的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7月1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7、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7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园洲镇的一出租屋将赵某某抓获,赵某某没有自首情节;8、车辆行驶证和购买发票,证实被害人陈某成被盗的一辆灰色雅阁牌小汽车的购车时间及购买价;9、现场指认笔录,经被告人指认:他2014年9月下旬偷车的地方是博罗县园洲镇下南村珊瑚酒店门前的一个停车位;他二次贩毒的地方是园洲镇秀丽路鸿运住宿其租住的405房内;10、通话笔录,赵某某的电话1371320****在2014年8月至10月的通话笔录;1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2014年8月至9月间他在自己家里二次贩卖毒品冰毒给“空调仔”。2014年9月份的一天,他与“二广”、“华哥”在园洲镇陈屋村的一个鱼塘边偷了一辆灰色雅阁牌小汽车。经赵某某辨认,向他购买二次冰毒的“空调仔”是黄某凯;与他一起偷车的“华哥”是饶建新;11、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2014年9月20日被害人陈某成被盗的一辆灰色雅阁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其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盗窃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赵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兰审 判 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李群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