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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白金峰诉被告高东宇、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峰,高东宇,赵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白金峰,男。被告:高东宇,男。被告:赵红(曾用名赵丹),女。原告白金峰诉被告高东宇、赵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轶军、人民陪审员王海涛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白金峰、被告高东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红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金峰诉称:二被告欠原告白金峰借款5万元,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高东宇辩称:被告高东宇、赵红拖欠原告白金峰借款5万元属实,但暂无偿还能力,要求延期偿还。被告赵红未答辩。诉讼中,原告白金峰提供证据:1、书面欠据二份。拟证明二被告欠款属实。2、昌图县长发镇三合村民委员会证实材料一份。拟证明被告赵红外出、下落不明。诉讼中,二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高东宇对原告白金峰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对上列证据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被告赵红未到庭对原告白金峰所提供的书面欠据进行质证,但在二被告2014年离婚诉讼中,被告赵红已对该5万元借款中的3万元明确承认,且未提供证据对其余2万元债务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白金峰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经庭审质证、认证,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4月2日,二被告因从事花生收购等生产经营需要,在原告白金峰处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5‰,被告高东宇、赵红当即出具了书面欠据;2013年6月1日,被告高东宇再次在原告白金峰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高东宇当即出具了书面欠据;现因二被告经原告白金峰索要,一直未偿还欠款本息,且被告赵红下落不明,致原告白金峰诉至本院。另查,2014年3月18日,被告赵红以与被告高东宇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高东宇离婚,因部分债权人主张债权,二被告于2014年4月22日制作共同生活期间债务明细表一份,被告赵红对欠白金峰债务3万元明确予以承认,并于当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高东宇因生产经营所需,在原告白金峰处借款,原、被告间形成借贷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被告对债务应予清偿;原、被告对欠款利率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保护。二被告所欠原告白金峰债务款系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所欠,属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共同承担清偿义务。原告白金峰不要求二被告对5万元欠款中2万元欠款承担欠款利息,属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东宇、赵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白金峰借款5万元,并承担欠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3万元,月利率15‰,计息期间:2013年4月2日至偿还欠款之日。);如被告高东宇、赵红未能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用1050元由被告高东宇、赵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哲审 判 员  张轶军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