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杜某某诉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湖民一初字第1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某某未按期履行,蔡国礼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暂时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192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张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