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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逄某某与某百货公司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某,某某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249号原告:逄某某,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西安市雁塔区师大路1号。被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碑林李家村沃尔玛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万达广场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GregoryStephenForan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芳,女,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某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安市莲湖区安定广场地下一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逄某某与被告某某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逄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本院减半收取317.5元,由原告逄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满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